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及劳务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后勤服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对外投资合同、人员培训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
第五条 学校成立合同管理委员会。学校合同管理委员会是经济合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计财、监察部门负责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法律顾问组成。 合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主任是合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成员是党政办公室所有人员。
学校的职能部门、教学部门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一律不能对外订立经济合同。学校的对外经济交往实行归口管理,所有经济合同统一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
第六条学校合同管理办公室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备案、合同签署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各职能、业务部门是相关合同的承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及履行、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学校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的合同管理,具体包括合同的前期准备、论证、审查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检查等。
(一)后勤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及修缮工程合同的管理;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及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管理;学生教室、实验室、公寓家具、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采购合同与设施维修合同管理;校内房屋、场地等财产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的管理。
(二)教务处、远程教育处、校企合作办公室、学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实验实训中心、现代教育中心: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合作办学合同的管理;学生各类保险、社会活动及各种有经济纠纷的合同管理;学校教学科研仪器、办公电子设备采购、维修、教材印刷、采购合同的管理。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的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采购合同及图书馆专用设施、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
(五)校内其他部门按此管理办法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九条经济合同应经学校的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经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涉及和修改合同的招标文件、文书、图表、传真件、书面答疑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示范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示范文本。
各类合同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或由其授权委托相关负责人签署。未经授权,校内任何人不得签署合同。
第十一条各类经济合同统一使用“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或“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合同文本至少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两份,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及归口管理部门各持一份;副本三份,对方和财务部门、监察部门各持一份。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订立时,应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为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把好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承办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同时,要对合同内容、数量、技术参数、工期、质量要求等进行审查。
(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的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查。
(三)法律顾问。对经济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学校财务部门。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有损学校利益,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五)合同管理委员会。对上述经归口管理部门及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后,存在不确定事项或有争议的合同应提交合同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一) 单笔业务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
(二)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三)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四) 有封样要求的。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技术参数,价款或者酬金,付款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质量保证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六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语言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共同封存,交由相关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合同标的额达10000元,按本办法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须报经校长或授权代理人批准,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八条每一合同文本上应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
第十九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经参与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在经济合同审查表(见附件)上审核签字后,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在合同签订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经济合同审查表,经济合同审查表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合同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学院合同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对合同的订立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二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当签订合同我校为甲方时,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特殊情况须经合同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单份合同文本达2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四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由合同管理办公室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约定全面认真履行。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校长或授权代理人汇报并通知计财处。
第二十七条计财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履行收、付款业务,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三)对合同的履行有实质性变更未签订补充合同的;
(四)未按学校采购程序要求签订的经济合同;
(五)采购货物未验收的;
(六)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以及违反国家有关合同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收、付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需经分管校长同意,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授权收、付款证明或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真实有效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由具体参与经办、验收、使用部门签字认可,计财处审核,经校长或分管领导批准后,计财处根据合同约定和资金计划安排付款。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及时向分管校长汇报并通知计财处。
第三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采用书面形式,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合同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
第三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由经办部门处理,合同管理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三十四条经济合同作为学校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五条党政办公室应建立合同台账,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有关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三十六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经济合同订立、变更、解除以及履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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