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校)公务卡管理办法(2012年9月20日校长办公

时间:2012年09月20日    来源: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宁财库〔2008〕309号)、《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的要求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以学校在编在职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贷记卡(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私人消费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四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计财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计财处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办理、报销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日常管理

第六条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结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选择学校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公务卡发卡行。

第七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

第八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到计财处领取公务卡申请表,将如实填写好的公务卡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计财处;

(二)计财处对申请开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集中送发卡行;

(三)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公务卡办理成功后,发卡行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资料直接邮寄给申请人;

(四)公务卡申请成功后,持卡人应将卡号告知计财处,以便计财处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九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及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办理。

公务卡卡号、姓名发生变更时,须第一时间通知计财处,未及时通知备案的,后续由于变更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变更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具有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

第十一条公务卡的初始信用额度(透支额度)为2-5万元,每位教职工具体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根据个人的职务级别和信用状况核定。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第十四条持卡人必须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公务卡,避免逾期欠款损害个人信用及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公务卡结算后,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确因工作需要,经计财处审批后拨付的备用金;

5.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计财处批准。

第十七条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要取得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否则计财处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时原则上不提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的,因公务卡提现而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溢缴款(存放在卡内的资金或还款时多交的资金)本地本行(银川地区建行)取现免交手续费。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刷卡消费行为,在计财处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由持卡人在发卡行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还款,并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持有效的报销凭证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及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刷公务卡消费后,按有关财经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填写支出报销单,并同时附发票、公务卡刷卡凭证(POS机小票)、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单据,按原财务报销程序由领导审批签字后,到计财处审核报销。同时有公务卡结算和其他结算方式的,应将单据分别粘贴,以便财务人员对账和进行账务处理。

(二)财务人员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的姓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

(三)计财处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及公务卡结算范围的支出予以报销,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零余额账户转账支票及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并加盖印鉴。

(四)报销人当场确认,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签名。

(五)报销人持“还款明细表”、转账支票及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到发卡行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计财处,并由计财处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二十五条计财处将经持卡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及发票等消费凭证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自治区财政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文章

推荐图文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北街宁夏职业教育园区
邮编:750021 电话:0951-2135096 0951-213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