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主席令48号),现将我校职工个人所得税扣除事项予以说明。
一、工资薪金所得概述:按月累计收入额计征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计算公式
1、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结合我校人员实际工资构成情况,分解公式如下:
个人当月应纳税所得额=财政工资应发金额+校内绩效工资(含校内津贴、校内课酬、班主任费、骨干教师津贴、博士津贴等)+已发其他收入(本月报账已全额发放给个人的非免税收入)-准予扣除的项目-税法规定扣除费用3500元
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个人财政工资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
(三)税法规定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缴纳个税,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校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共分三步,现结合具体实例予以说明。
第一步:财政代扣财政工资个人所得税
甲二月份财政工资应发金额7335元(无补发金额),其中住房公积金1004元、医疗保险167.36元、养老保险669.5元、失业保险58.58元、职业年金334.8元。
1、甲二月份财政工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应发工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职业年金)-税法规定扣除费用3500元
=7335-(1004+167.36+669.5+58.58+334.8)-3500
=1600.76(元)
2、甲二月份财政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工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600.76*10%-105=55.08(元)
注:因为1600.76元介于1500元和4500元之间,所以甲二月份财政工资适用10%的税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数(见上文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第二步:学校计算职工当月全部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
甲当月的校内绩效工资是2475元,已发其他收入2000元。
1、 甲二月份全部收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应发工资+校内绩效工资应发数+已发其他收入)-(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职业年金)-税法规定扣除费用3500元
=(7335+2475+2000)-(1004+167.36+669.5+58.58+334.8)-3500=6075.76(元)
2、甲二月份全部收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甲二月份全部收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075.76*20%-555=660.16(元)
注:因为6075.76元介于4500元和9000元之间,所以适用20%的税率和555的速算扣除数(见 上文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第三步:校内绩效工资中扣除的个人所得税
校内绩效工资中扣除的个人所得税=当月全部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财政工资中已扣除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财政工资应缴个人所得税已在当月财政工资中扣除,所以甲二月份校内绩效工资中扣税金额=660.16-55.08=605.08元,在发放校内绩效工资时扣除。
以上是我校个人所得税扣除的全过程。若当月其他收入较高将导致个人所得税税额过高,因此建议相关部门不要将多月收入累计到一个月发放,尽量保障教职工的利益。
注: 若因时效性原因导致以上规定与国家最新法规有不同之处,请参照最新的税法条例。以上只对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个人所得税做了说明,个人所得税完整内容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计财处
2017年4月20日